(2015)晋源民初字第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钟玉龙与山西标马创展木业有限公司、樊芳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玉龙,山西标马创展木业有限公司,樊芳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源民初字第628号原告钟玉龙,男,197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西省赣州市。委托代理人王爱芳,山西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标马创展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姚村镇黄楼村建设机械厂5号1单元401号。被告樊芳玲,女,196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晓晶,山西和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钟玉龙诉被告山西标马创展木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钟玉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05元减半收取352.5元,由原告钟玉龙负担。审判员 齐万喜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宇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