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兴执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常熟市白茆裕达纸箱厂与常熟维斯俐纺织品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熟市白茆裕达纸箱厂,常熟维斯俐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兴执字第00018号申请执行人常熟市白茆裕达纸箱厂,住所地常熟市白茆镇南。法定代表人陆建平,厂长。被执行人常熟维斯俐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古里镇淼古村。法定代表人张艳萍,董事长。常熟市白茆裕达纸箱厂与常熟维斯俐纺织品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7日作出的(2014)熟兴商初字第002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一、被告常熟维斯俐纺织品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常熟市白茆裕达纸箱厂借款人民币200000元,于2014年11月20日前履行;二、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90元,由被告常熟维斯俐纺织品有限公司承担,并于2014年11月20日前直接给付原告。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厂房、机器设备等财产已被另案查封,除此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被查封的财产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熟兴商初字第003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赵俊峰审 判 员 刘允枫人民陪审员 严雪琪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何怡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