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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1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张秀芝与严志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芝,严志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1085号原告张秀芝,女,汉族,生于1986年5月,高中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被告严志荣,男,汉族,生于1982年3月,高中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芝诉被告严志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秀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秀芝承担。审判员  龚占辉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