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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卫民初字第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谢国钦与文金松、平顶山市万福源商贸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国钦,文金松,平顶山市万福源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卫民初字第674号原告谢国钦,男,195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夏根立,河南星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文金松,男,196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平顶山市万福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光明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李国富,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洪,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国钦诉被告文金松、平顶山市万福源商贸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国钦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文金松、平顶山市万福源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本院在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国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谢国钦负担。审判长 徐 奕审判员 李 兵审判员 刘宏民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魏延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