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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82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保定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富昌信用社与保定市辉煌合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保定市久久皮衣时装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富昌信用社,保定市辉煌合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保定市久久皮衣时装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民初字第829号原告保定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富昌信用社,住所地保定市新市区乐凯南大街***号。负责人张跃刚,该信用社主任。委托代理人杨晓辉,该信用社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王磊,该信用社职员。被告保定市辉煌合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南市区环城东路60号36号门脸。法定代表人刘荣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刘俊川,河北溥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保定市久久皮衣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裕华西路34号。法定代表人张志民,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刘俊川,河北溥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保定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富昌信用社(以下简称富昌信用社)与被告保定市辉煌合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煌合瑞公司)、被告保定市久久皮衣时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久皮衣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申明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富昌信用社的委托代理人杨晓辉,被告辉煌合瑞公司、被告久久皮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俊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富昌信用社诉称,2013年9月27日,原告与被告辉煌合瑞公司签订《企业借款合同》,主要约定:原告向辉煌合瑞公司发放60万元贷款,借款期限自2013年9月27日起至2014年9月26日止,月利率8.5‰,逾期还款加收利息的30%的罚息。同日,原告与被告久久皮衣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主要约定:久久皮衣公司为辉煌合瑞公司的前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至借款期满后两年。原告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发放了贷款,辉煌合瑞公司结息至2014年1月21日,借款本金及其他利息没有偿还,久久皮衣公司没有履行担保责任。原告现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辉煌合瑞公司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利息及罚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自2014年1月22日起计算至本息全部付清之日止),被告久久皮衣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二被告负担全部诉讼费用。被告辉煌合瑞公司辩称,对原告起诉的借款事实予以认可,被告一直履行付息的义务,2014年1月21日之前付过4次借款利息。现被告经营不善无力偿还借款本息。被告久久皮衣公司辩称,提供担保的事实予以认可,由于经营不景气,没有偿还能力。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7日,原告富昌信用社与被告辉煌合瑞公司签订《企业借款合同》1份,合同约定,被告辉煌合瑞公司向原告富昌信用社借款60万元,借款用于购买钢材,借款期限为从2013年9月27日起至2014年9月26日止,贷款利率为月利率8.5‰计算,合同项下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30%。同日,原告富昌信用社与被告久久皮衣公司签订《保证合同》1份,被告久久皮衣公司为被告辉煌合瑞公司前述签订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该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2013年9月27日,富昌信用社对被告辉煌合瑞公司发放了贷款60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辉煌合瑞公司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金,仅结息至2014年1月21日,被告久久皮衣公司也没有履行保证责任。经质证,被告辉煌合瑞公司、被告久久皮衣公司对原告提供的《企业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的内容无异议,但提出两份合同中有两页纸和其他纸张颜色不一致,形式有瑕疵,对保定市市区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商业)银行借款借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上述事实由原告富昌信用社提供的《企业借款合同》、《保证合同》、保定市市区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商业)银行借款借据,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富昌信用社与被告辉煌合瑞公司签订的《企业借款合同》,与被告久久皮衣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合同有效,对此本院予以确认。借款到期后,被告辉煌合瑞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金,仅结息至2014年1月21日,被告久久皮衣公司也没有履行担保责任,二被告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辉煌合瑞公司对原告富昌信用社主张的借款本金的数额及利息的计算方式均无异议,被告辉煌合瑞公司应偿还原告富昌信用社借款本金60万元,利息自2014年1月22日起至被告将借款本息全部付清之日止,按双方约定的月利率8.5‰计算。同时被告辉煌合瑞公司还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告富昌信用社罚息,自2014年1月22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付清之日止,按双方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30%的标准计算。被告久久皮衣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按合同约定承担连带责任。对于被告辉煌合瑞公司、被告久久皮衣公司关于因经营不善,导致没有按期还款的主张,二被告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对于二被告主张《企业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的形式有瑕疵的主张,因二被告对两份合同的内容的真实性无异议,所以该两份证据形式上的瑕疵不影响双方之间债权债务的事实,本院对两份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保定市辉煌合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保定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富昌信用社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8.5‰的标准,罚息利率按贷款利率上浮30%的标准,均自2014年1月22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付清之日止计算)。被告保定市久久皮衣时装有限公司对被告保定市辉煌合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偿还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被告保定市辉煌合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保定市久久皮衣时装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申明珠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