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初字第4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青岛荣浩翔建材有限公司与德清县中信油脂有限公司、济南联众工贸有限公司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荣浩翔建材有限公司,德清县中信油脂有限公司,济南联众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4407号原告青岛荣浩翔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炉上村(文化西路62号),组织机构代码59125028-9。法定代表人冷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文翔、涂添禄,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德清县中信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雷甸镇杨墩村,组织机构代码60958664-6。法定代表人王建荣,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济南联众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蓝翔路15号时代总部基地8区3号,组织机构代码26433467-X。法定代表人毛建会,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青岛荣浩翔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德清县中信油脂有限公司、济南联众工贸有限公司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荣浩翔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姚志阳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潘苗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