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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执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张跃生与被执行人张喜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跃生,张喜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89号申请执行人张跃生,男,196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运城市盐湖区解州镇文硅巷*号居民。被执行人张喜堂,男,1960年5月8日出生,汉族,河津市小梁乡西坡村居民。申请执行人张跃生与被执行人张喜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4)运盐民初字第21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喜堂下落不明,经本院穷尽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相关调查措施之后,确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表示认可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运盐民初字第216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荣执行员 李国栋执行员 武晓凯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