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荔法执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敦化,柯东峰,何昌针,何善险,郭克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荔法执字第121号申请执行人:沈敦化,被执行人柯东峰,被执行人何昌针,被执行人何善险,被执行人郭克群,本院在执行沈敦化申请执行柯东峰、何昌针、何善险、郭克群关于买卖合同一案,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荔民初字第4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惠鸣审判员 黎东华审判员 陶改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廖群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