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执民字第12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与张丽敏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张丽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127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代表人:胡坚华。被执行人:张丽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余执民字第1273-1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5月28日10时起至2015年5月29日10时止在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第二次)被执行人张丽敏名下的位于余姚市城区伊顿国际城15幢503室的房产(房产证号:余房权证城区字第××号,另附地下车位320一间)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余国用(2012)第03089号]。2015年5月29日10时14分鲁迪柯以174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张丽敏名下的位于余姚市城区伊顿国际城15幢503室的房产(房产证号:余房权证城区字第××号,另附地下车位320一间)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余国用(2012)第03089号]归买受人鲁迪柯(公民身份号码:××)所有,上述房产的房屋所有权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鲁迪柯时起转移;二、买受人鲁迪柯可持本裁定书到房地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办理产权登记所需税费及相关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