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二中刑终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唐X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X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刑终字第531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X。指定辩护人俞玮月,上海思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唐X犯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4月8日作出(2015)青刑初字第30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唐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乙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唐X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根据被害人江某某的陈述笔录,证人吴某某、陈某某、唐某某、李甲、曹甲、曹乙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音频资料,银行交易明细、工商银行汇款单、农业银行明细对账单,房产登记信息,案发经过,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借条,被告人唐X供述等证据认定:2013年4月至2014年10月期间,被告人唐X与被害人江某某通过网上QQ聊天等方式结识后,谎称其系上海市长宁区税务局停薪留职人员,有存款人民币100万元,在长宁区有房产两套等事实,先后以房子装修、父亲生病住院及战友吴某某开酒店需要资金周转等为由,在江某某住处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赵华路崧泽公寓29号301室,多次骗取其人民币共计60余万元。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唐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唐X有期徒刑十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法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追缴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唐X对原审判决认定其犯诈骗罪无异议,但认为诈骗金额仅有15万元左右,而非原判认定的60余万元,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对定性无异议,认为原判认定诈骗60余元的证据不足,建议查明事实,从轻处罚。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唐X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建议驳回唐X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原审判决相同。本院认为,上诉人唐X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唐X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关于诈骗数额,经查,被害人江某某陈述证明,唐X谎称系上海市长宁区税务局停薪留职人员,有100万元存款和两套房产,虚构装修房子、父亲生病等理由,多次骗取江共计70余万元,加上利息为90余万元;江某某提供的由唐X书写的借条证明借款金额为94万元;江某某与唐X通话音频资料证明借款数额与江某某陈述内容也相符;唐X在公安侦查阶段曾供述从江某某处取得现金约60万元。原审判决已就低认定诈骗数额,定罪、量刑均无不当。故唐X及其辩护人的辩解及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意见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仁利审判员 朱春媚审判员 章丽斌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胥保平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