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青章民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陈某与蓝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章民初字第92号原告:陈某,务工。被告:蓝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蓝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据调查,被告蓝某现在浙江省宁波市黄湖监狱服刑。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应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户籍地和经常居住地均为浙江省永嘉县,故本案应由永嘉县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交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忠光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周丽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