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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中刑执减字第91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刘振伟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振伟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黑中刑执减字第918号罪犯刘振伟,男,199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小学文化,现在北安监狱服刑。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0日作出了(2012)明刑初字第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刘振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附带民事赔偿1,297.459.00元。2012年9月12日入监服刑。2014年1月20日经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执行机关北安监狱于2015年5月28日以该犯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振伟入监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和劳动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考试合格,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该犯在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振伟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六日。刑期自2012年3月26日起至2015年6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永昌审判员  王 惠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辛连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