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宿城民初字第1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黄佑红与苗爱萍、陈顺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佑红,苗爱萍,陈顺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民初字第1156号原告黄佑红。被告苗爱萍。被告陈顺喜。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佑红诉被告苗爱萍、陈顺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佑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19元,减半收取4559.5元,由原告黄佑红负担。审 判 长  杨 超人民陪审员  左云祥人民陪审员  杨征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小青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