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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民初字第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孔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会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会民初字第662号原告王某某,女,1963年1月14日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被告孔某某,男,1957年1月29日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被告孔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我与被告孔某某经人介绍认识,于1981年1月3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共生育四个子女,均已成年。1989年,被告孔某某不顾家庭及孩子外出,双方分居生活已20多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诉请判令我与被告孔某某离婚。被告孔某某辩称:我同意离婚,但我要求原告王某某补偿我2万元生活费。针对自己的主张,原告王某某提交了如下证据:结婚证两本,用于证明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孔某某系合法夫妻关系。经质证,被告孔某某对以上证据没有意见,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被告孔某某未提交证据。根据庭审和质证,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孔某某于1980年自由恋爱认识,1981年1月3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共生育四个子女,均已成年。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及银行存款。原告王某某于1991年下半年外出打工至今,双方分居生活已20多年。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分居生活时间较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应准予离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孔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蒋仙梅审 判 员  徐赛兵人民陪审员  胡明云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马文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