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江刑初字第00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陈某、姜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姜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扬江刑初字第00354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安装工。被告人陈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扬州市江都区看守所。被告人姜某,打工。被告人姜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扬州市江都区看守所。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以扬江检诉刑诉(2015)2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姜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邹庆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姜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因排水管问题与被害人童某甲、童某乙产生矛盾。2015年3月6日下午2时许,陈志凤和其儿子即被告人陈某将木棍堵在门前路上,欲通过影响童伟家通行的方式让童伟出面协调矛盾,之后童伟驾驶三轮车回家时冲过拦在路面上的木棍,坐在木棍旁边板凳上的被告人姜某被撞倒的木棍带倒在地,后被告人姜某上前准备与童伟理论时,与童伟的哥哥童某乙发生争执,被告人陈某、姜某与童某乙、童伟互相揪打。在揪打过程中,被告人姜某从被告人陈某家厨房内拿出两把厨刀将童某乙左膀划伤。陈某又与童伟及童伟的父亲童某甲纠缠在一起,陈某将童某甲甩倒在地,自己也跌倒在童某甲身上,肘部压在童某甲胸部,致使童某甲受伤。经鉴定,童某甲右侧第6、7、8肋骨骨折,属轻伤二级,右手软组织挫伤、右足软组织挫擦伤均属轻微伤;童某乙左上肢损伤属轻伤,右耳廓挫伤、左上肢创口均属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姜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被告人陈某、姜某的行为得到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姜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提出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证人吴某、曹某、许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童某甲、童某乙的陈述;被告人陈某、姜某的供述;扬州市江都区人民医院出具的法医临床学鉴定意见书;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图;调解协议书、收条;归案、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姜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陈某、姜某共同实施故意伤害行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姜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姜某积极赔偿两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姜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以自首提请对被告人陈某、姜某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陈某、姜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适用缓刑,并给予相应的考验期限。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被告人姜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帅立平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洋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举报投诉方式:本案承办法官帅立平电话号码:0514-8699****法院监察室举报电话:0514-8699****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