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城民初字第1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准许或不准许撤诉用)(2015)德城民初字第1363号原告:张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09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 羽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金文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