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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城民初字第1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准许或不准许撤诉用)(2015)德城民初字第1363号原告:张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09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 羽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金文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