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城民板初字第00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易诗野与邓永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城民板初字第00165号原告易诗野,个体户。被告邓永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易诗野诉被告邓永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易诗野于2015年6月17日当庭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易诗野在诉讼的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易诗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易诗野负担。审判员王权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邓拓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