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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城民板初字第00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易诗野与邓永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城民板初字第00165号原告易诗野,个体户。被告邓永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易诗野诉被告邓永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易诗野于2015年6月17日当庭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易诗野在诉讼的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易诗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易诗野负担。审判员王权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邓拓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