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民初字第4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陈秀英与李娜、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初字第4573号原告陈秀英。委托代理人张杰智,山东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德发,山东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娜。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青岛市市南区南京路66号中天恒大厦5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秀英与被告李娜、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秀英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秀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秀英负担。审判员 姜斐斐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丽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