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琼海刑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麦某达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琼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琼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麦某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琼海刑初字第149号公诉机关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麦某达。因涉嫌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4年1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琼海市看守所。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以琼海检公诉刑诉(2015)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麦某达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露、代理检察员郭冬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麦某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某天,被告人麦某达在村民黄某的家中,以1600元的价格出售1只玳瑁制品给黄某。2014年11月10日,被告人麦某达以150元/只的价格委托黄某加工4只玳瑁制品以备出售。2014年11月10日,琼海市公安局民警在黄某家扣押到上述5只玳瑁制品。经鉴定,扣押的5只海龟标本均为玳瑁,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价值共计30000元。2014年11月20日,被告人麦某达到琼海市公安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麦某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照片,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扣押清单、到案经过、办案说明等,证人某明、郑某榜、郑某源等人的证言,琼海市公安机关制作的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麦某达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玳瑁制品5只,价值30000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麦某达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是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扣押的玳瑁制品5只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麦某达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扣押的玳瑁制品5只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详见附卷清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淼审 判 员 吴开芬人民陪审员 吴 敏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彭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