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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民一初字第96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肇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肇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民一初字第965号原告肇某。被告王某某。原告肇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肇某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肇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闻萍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凌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