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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山民初字第00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陈宝山与阮班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宝山,阮班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山民初字第00447号原告陈宝山,男,生于1965年9月28日,汉族,干部。委托代理人刘刚,系陕西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阮班凤,女,出生年月不详,农民。原告陈宝山诉被告阮班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宝山以自己请假寻找被告,多次寻找未果,待以后找到被告再起诉为由,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陈宝山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宝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陈宝山负担。审 判 长  杨鸿雁审 判 员  张 升人民陪审员  金 磊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聂 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