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山民初字第00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陈宝山与阮班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宝山,阮班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山民初字第00447号原告陈宝山,男,生于1965年9月28日,汉族,干部。委托代理人刘刚,系陕西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阮班凤,女,出生年月不详,农民。原告陈宝山诉被告阮班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宝山以自己请假寻找被告,多次寻找未果,待以后找到被告再起诉为由,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陈宝山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宝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陈宝山负担。审 判 长 杨鸿雁审 判 员 张 升人民陪审员 金 磊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聂 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