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民初字第00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重庆隆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赵光兵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隆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赵光兵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0344号原告重庆隆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西部国际汽车城新形象店6号,组织机构代码67104293-0。法定代表人刘元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谭川宜,男,195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被告赵光兵,男,197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隆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光兵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隆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赵光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隆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隆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赵光兵的起诉。本案案件诉讼费335元,由原告重庆隆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自行承担。审 判 长 陈 迪人民陪审员 彭期远人民陪审员 彭家容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