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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河基民二初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辽河石油勘探局筑路工程公司与江西省天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河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河石油勘探局筑路工程公司,江西省天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河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河基民二初字第00030号原告:辽河石油勘探局筑路工程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于楼街。法定代表人:王金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浩,辽宁泰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秀岩,辽宁泰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省天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洛阳东路现代庄园。法定代表人:徐岩松。本院在审理原告辽河石油勘探局筑路工程公司与被告江西省天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石油勘探局筑路工程公司撤回对江西省天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434元,减半收取15217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文学审  判  员 吕铁文代理 审 判员 刘 欣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代) 张晨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