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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海法商初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袁德敏与浙江建宏疏浚工程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德敏,浙江建宏疏浚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海法商初字第489号原告:袁德敏,男,196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被告:浙江建宏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海莲路501号山水人家14号商铺。组织机构代码:762515000。法定代表人:邹爱锋。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德敏与被告浙江建宏疏浚工程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德敏于2015年6月15日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德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145元,由原告袁德敏负担。审 判 员 肖梓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朱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