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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米民初字第00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李成鹏、李艳诉马利、刘随红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刘某某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民初字第00271号李某某。李某。被告马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李某与被告马某、刘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李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李某的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李某某、李某承担。审判员  王永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白聪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