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民一初字第0098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陈永玲与张施庆、郝日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玲,张施庆,郝日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岳民一初字第00980号原告:陈永玲,女,196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被告:张施庆,女,196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被告:郝日升,男,196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系张施庆丈夫。原告陈永玲诉被告张施庆、郝日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永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施庆、郝日升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永玲诉称:被告张施庆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人借款50000元,月利息壹分伍,期限一年。借款到期后未如期归还,多次催要一直未支付。故诉请法院:1,判令两被告立返还原告借款5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张施庆、郝日升书面辩称:1、张施庆个人向陈永玲借款5万元属实,由张施庆个人出具了借条,约定的利息为月利息壹分伍厘正。2、此款系张施庆个人债务,张施庆借款郝日升并不知情,借款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郝日升不应当共同偿还。3、张施庆现经济困难,且身患严重疾病,暂时无力还款,请法庭给予一定的延展期,张施庆会积极想办法还款。案经审理查明:张施庆与陈永玲相互熟悉,2013年10月31日张施庆向陈永玲借款5万元,张施庆具了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今借到陈永玲人民币伍万元正,月利息壹分伍厘正,借期壹年、到期连本带息归还,¥50000,借款人:张施庆,2013年10月31日”。其后经催要,未还款,双方遂成诉讼。另查明,张施庆与郝日升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陈永玲提供了借款,张施庆在经催要后未还款,已构成违约,陈永玲要求张施庆偿还借款5万元的请求,证据充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郝日升的责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本案中,陈永玲起诉的借款发生在张施庆与郝日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张施庆与郝日升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借款存在上述法定除外情形,故陈永玲请求郝日升共同承担偿还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三项、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施庆、郝日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陈永玲借款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胜魁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丽玲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的期限内返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三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