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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桃东民二初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王国庆与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东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庆,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东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东民二初字第47-2号原告:王国庆。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道20号中太大厦7层。法定代表人:燕振义,董事长。被告:衡水东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商贸城二期京华大厦1幢6单元6层608室。法定代表人:张胜改,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庆与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东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国庆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已达成和解双方纠纷已解除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51元减半收取5626元、保全费4395元,由原告王国庆负担。审 判 长  高桂丽审 判 员  高嘉琦代理审判员  胡志辉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