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高新执字第01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贾良炎与浙江柯建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浙江柯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良炎,浙江柯建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浙江柯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执字第01070号申请执行人:贾良炎,系合肥经济开发区天佑建材经营部业主。被执行人:浙江柯建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毛佳斌,经理。被执行人:浙江柯建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平,董事长。本院作出的(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1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浙江柯建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浙江柯建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贾良炎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9日立案受理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柯建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被执行人浙江柯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3507.5元【其中货款及其他损失合计180000元、违约金2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98.5元(暂计算至2015年6月3日)、案件执行费290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 峻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