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民一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崔立平与高新水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立平,高新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枣民一保字第27号申请人崔立平。被申请人高新水。申请人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的冀T长城牌汽车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次日申请人自愿撤回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崔立平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300元由申请人负担。审判员 范永烈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树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