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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民一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崔立平与高新水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立平,高新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枣民一保字第27号申请人崔立平。被申请人高新水。申请人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的冀T长城牌汽车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次日申请人自愿撤回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崔立平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300元由申请人负担。审判员  范永烈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树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