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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民三初字第7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洪永溪与钟育强,广东华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润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永溪,广东华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钟育强,佛山市南海区润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民三初字第725-1号原告:洪永溪,男,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盘付有,广东聚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华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庞伟强。委托代理人:霍淑贞,住佛山市禅城区,系被告公司员工。被告:钟育强,男,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润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曾炽强。原告洪永溪诉被告广东华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钟育强、佛山市南海区润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6月8日撤回对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润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对佛山市南海区润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永溪撤回对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润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方菲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蓝斯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