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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执字第0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江苏倍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李发学租赁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倍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李发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执字第0164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倍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路163号。法定代表人郁梅,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发学。申请执行人江苏倍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发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云商初字第13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9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10048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发学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告知书。2、本院依法向徐州市各大银行查询了被执行人李发学的银行存款信息,无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依法向徐州市产权登记交易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李发学的房产信息,无可供执行的财产。4、本院依法向徐州市车管所查询了被执行人李发学的车辆信息,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发学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应当按照协议履行,该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3)云商初字第133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祖庆锋执行员  黄如河执行员  侍 玮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卢亚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