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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永瓯民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温州市日丽物业有限公司永嘉分公司与陈美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日丽物业有限公司永嘉分公司,陈美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永瓯民初字第152号原告:温州市日丽物业有限公司永嘉分公司。负责人:汪有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胡明道。被告:陈美香。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日丽物业有限公司永嘉分公司诉被告陈美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市日丽物业有限公司永嘉分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日丽物业有限公司永嘉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州市日丽物业有限公司永嘉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孙有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植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