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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江执民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杭州三钢贸易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瑞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三钢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瑞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江执民字第389号申请执行人:杭州三钢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石祥路266、274号(杭州城北金属材料交易市场36号仓库),机构代码:727226131。法定代表人:郭羽。被执行人:深圳市瑞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莉。本院在执行杭州三钢贸易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瑞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15)杭江执民字第389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5日受理了被执行人深圳市瑞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号为(2015)深中法破字第54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4)杭江商初字第1331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 帆人民陪审员  杨晓磊人民陪审员  杨超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王 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