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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湘市支行与李回宇、余淑凤、李雪林、陈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湘市支行,李回宇,余淑凤,李雪林,陈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保字第20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湘市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法定代表人周鹏,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江涛,男,住岳阳市。被申请人李回宇,男,住临湘市。被申请人余淑凤,女,住临湘市。被申请人李雪林,男,住临湘市。被申请人陈玲,女,住临湘市。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湘市支行因与被申请人李回宇、余淑凤、李雪林、陈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上诉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共105679.67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后,亦提供了财产担保,且有相应证据。因此,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回宇、余淑凤、李雪林、陈玲的银行存款共105769.67元。申请人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丁月亮审判员  夏向军审判员  杨汉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石丽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