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宾民一初字第86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黄某与谢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谢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宾民一初字第869号原告黄某。被告谢某。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黄某诉被告谢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郑华飞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以被告庭外协商达成还款计划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郑华飞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陆 欣宾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宾民一初字第869号原告:黄某,男,1963年7月14日生,现住宾阳县武陵镇理化村委勒竹村52号。被告:谢某,现住宾���县宾州镇商贸城社区东段172号。法定代表人:XXX。黄某诉谢某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XXXX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长郑华飞审判员审判员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陆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