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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虹民一(民)初字第1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浦慧明与鄂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浦慧明,鄂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虹民一(民)初字第1282号原告浦慧明。被告鄂霆。本院在审理原告浦慧明与被告鄂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浦慧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按撤诉处理;二、本案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浦慧明负担。审 判 长  管丽萍人民陪审员  刘淑萍人民陪审员  濮汝平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何静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