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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润执字第00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马洪云与殷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洪云,殷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润执字第00128号申请执行人:马洪云。委托代理人:陈荣富,镇江市丹徒区正和法律服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殷勇。委托代理人:张田,江苏金银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马洪云与被执行人殷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润民再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撤销本院(2013)润民初字第057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殷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马洪云欠款89000元。案件受理费4615元,公告费606元,合计5221元,由申请执行人马洪云负担2300元,被执行人殷勇负担2921元。(因申请执行人已全部预交案件受理费、公告费至本院,故被执行人应将所负担的诉讼费连同欠款一并给付申请执行人)。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发现一辆牌号为苏L×××××汽车外(已查封),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润民再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龙庚审判员  谢春雨审判员  冷祥顺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