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城法执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王建与王瑞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王瑞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城法执字第357号申请执行人王建,男。被执行人王瑞九,男。上列申请执行人王建与被执行王瑞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河城法民一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上述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瑞九存款人民币178278元或查封、扣押、扣留其等价财产价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龚海燕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