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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一初字第0094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周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一初字第00947号原告:周某。委托代理人:朱桂涛,天长市永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李 庆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鄂丽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