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左执字第89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李绍臣申请执行韩额日德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左执字第890号韩额日德:你与李绍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的(2015)左民初字第39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绍臣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已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2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李绍臣支付案款5150.00元。二、向申请执行人李绍臣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三、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50.00元。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将继续计算到执行完毕之日止。特此通知承办人:张凤伟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风险提示)强制执行将采取以下措施或带来后果一、冻结、划拨存款,扣留、提取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财产,或者其他强制执行措施。二、搜查、拘传、罚款、拘留。三、承担延迟履行金或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