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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建商初字第63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建德市景兴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建德市莲花艺达纸箱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德市景兴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建德市莲花艺达纸箱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建商初字第630号原告建德市景兴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阮元根。被告建德市莲花艺达纸箱厂。负责人邵树田。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德市景兴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建德市莲花艺达纸箱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6月8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72元。但原告未按期交纳,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建德市景兴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章志英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思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