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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浔执字第6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梁国俭、梁桂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国俭,梁桂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浔执字第681-1号申请执行人梁国俭,男,197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被执行人梁桂娟,女,196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国俭与被执行人梁桂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梁桂娟归还借款本金110000元及利息、负担受理费206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2570元。被执行人已履行46561元。对尚未履行部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登记、房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平市人民法院(2015)浔民初字第82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满芝审判员  杨礼添审判员  何春为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德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