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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叶民初字第89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樊会芳与姚亿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会芳,姚亿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叶民初字第894号原告樊会芳,女,193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姚亿民,曾用名:姚海根,男,1967年7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樊会芳与被告姚亿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会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会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审判员  赵晓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顾东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