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叶民初字第89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樊会芳与姚亿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会芳,姚亿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叶民初字第894号原告樊会芳,女,193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姚亿民,曾用名:姚海根,男,1967年7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樊会芳与被告姚亿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会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会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审判员 赵晓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顾东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