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富平民初字第0274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邢某某离婚纠纷一身民事裁定书.doc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平民初字第02747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邢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刘银学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佩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