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94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珠海盈地经贸有限公司与珠海市汇龙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944号原告:珠海盈地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银桦路167号二层C区。法定代表人:王祖祥,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任辉,广东中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丘玉娟,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大埔县,公民身份号码×××5627,系该××员工。被告:珠海市汇龙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法定代表人:赵维炳。第三人:林壮潮,男,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公民身份号码×××0612。第三人:黄梅生,男,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公民身份号码×××0670。本院受理原告珠海盈地经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汇龙土木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林壮潮、黄梅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珠海盈地经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以另循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珠海盈地经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其诉权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盈地经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9920元,由原告珠海盈地经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莫宇兴代理审判员  张从和人民陪审员  蔡燕河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少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