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民初字第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石新节与刘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新节,刘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447号原告石新节,女,汉族,1954年2月4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代理人刘静,女,汉族,1981年7月2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系原告女儿。被告刘建,男,汉族,1965年7月10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新节与被告刘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新节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新节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石新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石新节负担。审 判 员 张 元审 判 员 黄 曦代理审判员 蒲 均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嘉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