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99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张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993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卜文波,十堰市援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曹某。委托代理人王志,湖北诚智成(十堰)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回起诉不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张 东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怡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