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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99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张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993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卜文波,十堰市援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曹某。委托代理人王志,湖北诚智成(十堰)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回起诉不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张 东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怡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