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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刑初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冷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高刑初字第210号公诉机关高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冷某某,男,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高安市,家住高安市。2015年5月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高安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逮捕。高安市人民检察院以高检公诉刑诉(2015)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冷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龙志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冷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3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冷某某来到其女朋友李某琼位于高安市凤凰一路的出租房,商谈李某琼怀孕的事,冷某某答应出12000元给李某琼堕胎。冷某某进房间后,看到桌子上有一个女式提包,便问李某琼包是谁的,李某琼讲是其朋友“晏晏”(受害人晏某湾)放在这的。后冷某某趁李某琼睡觉时翻找了晏某湾的提包,发现提包内有一根男式金项链(晏某湾所有),冷某某遂产生了偷走金项链去当铺卖钱给李某琼堕胎的想法。于是冷某某将该项链盗走,藏匿在其租住的高安新瑞佳宾馆房间空调内。2015年5月4日,被告人冷某某被高安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被盗金项链返还被害人晏某湾。经高安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金项链价值9283元。以上事实,被告人冷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受害人晏某湾的陈述、证人李某琼、罗某梅、陈某兰的证言、购买项链发票、扣押、发还物品清单、高安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高价涉案字(2015)60号鉴定结论书、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抓获经过、被盗物品相片、人口信息全项查询、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冷某某自愿认罪,并已退赃,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不受侵犯,对被告人冷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冷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4日起至2015年11月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邓 莉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姚海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