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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城民初字第1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王某与肖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肖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德城民初字第1131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郑学光,德州德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肖某甲。原告王某诉被告肖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高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2005年自由恋爱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女肖某乙。结婚初期感情尚可,但女儿出生后,被告不向原告交钱,原告及女儿生活由娘家管。被告无故消费10000元,又以还房贷为名骗双方父母各10000元用于个人消费。被告不给原告生活费及任意挥霍的行为,导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法院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3、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被告承担。被告肖某甲辩称,双方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关于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原告提供证据1,结婚证1份。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证据2、户口本。证明婚生女肖瑶瑶于××××年××月××日出生。证据3、离婚协议书。证明2009年底,被告写给原告离婚协议书1份。被告质证,对证据1、2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据3真实性有异议。原被告矛盾可以调和,信任感可以重新建立。双方应该珍惜家庭。经审理本院查明事实如下: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生女肖瑶瑶于××××年××月××日出生。综上,本院认为,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生女肖瑶瑶于××××年××月××日出生。原告虽以经常发生争吵要求离婚,但被告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婚姻关系需要双方付出真情维护,多多理解宽容对方,原告诉称事实及理由不能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被告离婚。案件受理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 燕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瑞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