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民特字第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石荷芳要求宣告石晓亮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石荷芳,石晓亮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皋民特字第0002号申请人石荷芳被申请人石晓亮法定代理人石光栋申请人石荷芳要求宣告石晓亮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石荷芳述称,申请人石荷芳系被申请人石晓亮的姐姐,智力为二级残疾。被申请人原随其母共同生活,2014年12月15日其母病故,现在申请人处生活。被申请人无合法配偶和子女,为维护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确定监护人,故请求宣告石晓亮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申请人石荷芳申请,本院委托南通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石晓亮有无精神疾病及有无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2015年6月10日,该所作出通精司鉴所【2015】鉴字第118号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1、被鉴定者石晓亮罹患精神发育迟滞(中度);2、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石荷芳系被申请人石晓亮姐姐。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石晓亮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邓黎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葛洲花 来自: